
成功案例|电梯买卖合同纠纷,我方反诉全获支持
电梯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为电梯,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电梯作为特种设备,必须通过检测验收,才能投入使用。故电梯能否通过验收,对于买方使用、卖方回款而言,都具有重要意义。值得注意的是,卖家往往是专业厂商,在行业知识领域具有优势地位,若买方草率未约定验收条款,或者在验收条款中未明确自身权利,后续恐将陷入法律纠纷。
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系一家家居公司,为方便成品家具的运输,需要对其仓库进行装修并安装电梯。为此,家居公司与上海某电梯公司(简称:电梯公司)签订了一份《电梯供货合同》。电梯公司交付电梯并安装后,便向当地特种设备检测院提交检测验收申请,但该机构发现电梯公司安装的电梯系汽车电梯,需要家居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该电梯仅用于运输汽车、不得用于货运或者载人,否则拒绝检测。家居公司购买电梯的初衷是为了运输成品家具,电梯公司交付汽车电梯明显不符合合同目的,故拒绝出具承诺函。家居公司要求电梯公司妥善解决或重新提供、安装货运电梯,但电梯公司以合同未明确约定电梯类型为由拖延,验收陷入僵局。最终,电梯公司起诉至法院,竟然主张家居公司恶意阻扰验收,要求家居公司支付剩余尾款。
有理反成了被告,家居公司万分焦急,急忙找到了上海达尧律师事务所康煜、邱杰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两位律师第一时间对案情进行了分析。《电梯供货合同》属于买卖合同,结合标的物电梯作为特种设备的特殊性,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通过特种设备检测院的验收属于谁的法定义务?
鉴于电梯作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安装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就电梯拟安装情况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备,在电梯安装结束后应当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具体到本案,电梯公司作为电梯的制造和安装单位,电梯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验收是其主要义务。家居公司作为买家,仅对验收事宜承担配合义务。因此,我方提出反诉,主张电梯公司没有尽到审慎的注意责任和义务,要求解除合同、并向我方返还已经支付的货款。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认为系争电梯无法通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验收的责任在于电梯公司,我方拒绝出具承诺函的理由正当,未构成违约。由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我方反诉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故法院判决合同解除,电梯公司须向我方返还所有货款。后电梯公司虽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达尧律师再次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提示
在电梯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双方应当在产品的名称、种类、质量标准,以及检测、验收等条款中,尽量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后续产生分歧,进而引起法律纠纷。
遇到法律问题时,建议第一时间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