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案释法|传播淫秽物品牟利,能否适用缓刑?
能否成功争取缓刑,是刑事案件委托人及家属关心的重点。理论上,量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都有适用缓刑的可能。但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背景下,刑事司法“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在某些重点整治领域,审判机关在缓刑的适用上较为慎重。在我国,“扫黄打非”工作历来受到重视,并不断向纵深推进。那么,在“扫黄打非”的高压态势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件,能否适用缓刑?
一、案情简介
本案当事人史某(化名)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公安机关抓获,羁押于本市某看守所。该案中,涉案淫秽视频近三百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1号),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须追究刑事责任;数额达到规定标准五倍即一百个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具体到本案,史某贩卖的淫秽视频近三百部,属于情节严重,如果依照既有法律标准机械量刑,无疑会出现刑期过重的不利后果。对此,家属焦急万分,急忙找到了上海达尧律师事务所的刘萌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二、办案经过
该案接受委托时,已经移送审查起诉。对此,刘萌律师会同朱文韬律师立刻组成办案团队,第一时间申请阅卷,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阅卷后,两位律师对案情进行了分析。本案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1号)。该司法解释年代久远,出台迄今已近二十年。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机械量刑无法适用当下形势,反而会出现量刑过重的弊端,不利于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因此,本案的辩护要点,主要在于量刑层面进行罪轻辩护。
经与办案机关沟通,结合家属先期完成了退赃、史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检察机关给予了较轻的量刑建议,为庭审阶段争取缓刑打下基础。庭审中,我方律师积极主张适用缓刑。定罪量刑不应单纯考虑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数量,还应充分考虑传播范围、违法所得、行为人一贯表现以及淫秽电子信息、传播对象是否涉及未成年人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恰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史某一贯变现良好,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坦白;退出了所有违法所得,足见其真诚认罪、悔罪。对史某适用缓刑,恰能罚当其罪,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最终,法官最终采纳了我方意见,认为史某不属于情节严重,虽判处有期徒刑,但依法适用缓刑。
三、法律提示
涉案淫秽物品数量,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量刑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唯一标准。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唯数量论常会出现量刑过重的情况,无法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办案实践中,可以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出发,结合具体案情及情节,依法争取从宽处理。
遇到法律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