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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18年我国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一、适用阶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侦查阶段,针对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适用速裁程序的建议。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审判阶段,对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量刑幅度

针对刑事诉讼不同阶段的认罪认罚,在量刑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30%以下。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由此可见,在相同的情形下,犯罪嫌疑人越早认罪认罚,减少基准刑的幅度越大。

三、近期案例

近期,本所办理了一起虚假广告案件,当事人张某供职于某网络公司,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以此扩大产品的知名度促进销售,涉案金额高达4亿元。在侦查阶段,张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进而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通过全面审阅卷宗、多次会见,向检察机关提出张某的行为不够成诈骗罪的法律意见。通过多次沟通,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将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虚假广告罪。在辩护人的见证下,张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最终,检察机关建议量刑有期徒刑1年1个月,大幅度缩短了指控罪名的刑期。通过有效辩护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达尧律师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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