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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尧律师抽丝剥茧,撕下重复起诉“伪装”

        钱小姐(化名)曾投资本市R公司,认缴注册资本后成为了该公司的股东。但是,R公司后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Q公司债务,被Q公司诉至法院。R公司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地位,理应独自承担债务,但钱小姐却被Q公司列为了共同被告。
公司制度,旨在保护投资的股东;注册资本认缴制,旨在促进投资,繁荣经济。公司的债务,凭什么让股东承担?
面临起诉和困惑,钱小姐找到了上海达尧律师事务所徐银凯执行主任律师团队寻求法律帮助。
        

       一、案情背景
Q公司与R公司存在服务合同纠纷,2017年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过仲裁。经裁决,R公司应向Q公司支付人民币29万余元。后Q公司申请法院执行,R公司因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依法终结。
当事人钱小姐因系R公司股东,原告Q公司便以R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为由,将钱小姐列为执行案件的共同被告,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R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徐银凯律师会同张秋艳律师仔细研究案情,对比Q公司和R公司以往多起裁决、判决后,发现了本案的疑点。
早在2018年,Q公司就以合同纠纷为由,将钱小姐诉至法院,要求其对前文提及的29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时人民法院根据R公司《公司章程》,认为在认缴期限尚未届满前,难以认定钱小姐存在未履行出资或者全面出资义务的情形,以此驳回了Q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次起诉中,Q公司将案由替换为追加被执行人,但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都与2018年的合同纠纷案惊人的一致。
这样的雷同不可能是巧合,原告是通过替换案由的方法,将旧案“伪装”成一起新的诉讼,以躲过法院“一事不再理”的审查。
真理不辨不明,答辩中我方明确主张该案系重复起诉。经多次沟通,法官采纳了我方律师观点,上海市二中院依法驳回了原告Q公司的起诉。
       三、律师提示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构成重复起诉:
     (1)前诉和后诉的当事人相同;
     (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3)后诉和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
       重复起诉的,即使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也会依法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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