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达尧律师业务精湛,巧用函件解民企燃眉之急
一、案情简介当事人王先生经营一家物流公司,为缓解疫情影响、尽快复工复产,遂将自己的座驾借给员工小李作为工作用车,以便快速承接业务。谁知小李粗心大意,驾照过期后竟全然不知,在驾车过程中被交警当场查获,导致王先生的车辆被扣留。
次日,小李主动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想尽快取回被扣车辆以免耽误工作。交警告知小李不仅要罚款还要拘留,但考虑到年关将至,须过完年后再来接受处罚,涉案车辆要一直扣留在交警部门。
车辆对王先生的公司来说十分重要,长期扣车会影响到生产经营。明明驾驶员已经主动去接受处罚,交警部门为什么还要一直扣留车辆?!王先生十分焦急,多次与交警部门进行交涉却没有任何结果,情急之下找到柳超虎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二、办案经过
解决问题须探求现象背后的原因,为帮王先生解决燃眉之急,柳律师第一时间去交警部门进行走访,并通过各种渠道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原来,拘留所疫情期间的关押人数已满,无法再进行收押,所以交警才会告知小李年后再来接受处罚,而扣留车辆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小李逃避处罚。
交警部门的担心固然可以理解,但扣留机动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法律对扣留的期限、程序等是有严格规定的,长期扣留的做法显然于法相悖。
柳律师认为,尽快取回车辆才是当务之急。虽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向交警部门提出行政复议,但时间成本过高且将处于交警部门的对立面,不利于切实、有效地解决问题。经权衡,柳律师撰写了一份请求协助函交予交警部门。函件中,一方面明确提示交警部门超期扣留机动车系违法行为,我方保留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督促交警部门依法行政;另一方面明确表达了公司和小李愿意积极配合交警部门执法的意愿,希望交警部门体恤民营企业,支持复产复工。。收到函件后,交警部门立即通知王先生去取回车辆,柳律师巧用函件圆满解决了问题。
三、律师提示
交警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行政,以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扣留机动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扣留的原因、程序和期限都必须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