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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惟佳主任答疑解惑,分析动迁案件难点

       近期,陆续收到居民们的咨询,询问未成年子女在公房拆迁中能否分得动迁利益。除了居住困难人员、知青子女、外地媳妇等传统话题外,该问题亦是动迁案件的难点,各法院众说纷纭。本文将简要梳理和分析各方观点、依据、相关案例,以期能够答疑解惑。
       未成年人能否分得动迁利益,关键在于其能否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共同居住人(简称“同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在公房动迁案件中,一般只有同住人才有资格分得相关的动迁利益。
一、支持观点
       未成年人能够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中,未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区别对待,故只要符合实施细则中共同居住人的条件,就应当被认定为同住人并享有动迁利益。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未成年人不能被认定为同住人,就不应当剥夺公房征收中未成年人的权益。
       经检索案例,(2020)沪0107民初4488号、(2018)沪02民终1710号等判决支持未成年人能够被认定为同住人。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监护人往往亦是同住人,但未成年人被认定为同住人基于的是其实际居住状况,而非监护关系。
二、反对观点
       未成年不是共同居住人,不能分得动迁利益。究其原因,未成年人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附随于父母的居住利益,其居住问题应当由父母妥善解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4]3号)指出,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当事人对该未成年人入住的相关问题另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
       经检索案例,(2018)沪0106民初47228号等判决,认为未成年人应当依附于其监护人,被排除在同住人的范围之外。
三、律师提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公房动迁中未成年人能否获得动迁利益这个问题上,法院尚未形成统一的裁判观点,需要考量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户口迁入的原因(报出生抑或帮助性质)、系争房屋的来源、对系争房屋的动迁是否有贡献以及贡献大小、是否有家庭内部协议、是否在本市他处有(福利)房、公平原则等等。
       有一些居民生搬硬套法律条文和法院判决,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案件诉讼过程中,举证的方法、程序的选择、观点的提出都会影响到最终的裁判结果。遇到法律纠纷时,建议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律师将结合户内人员的户籍现状、居住状况、福利分房情况及个案特点做出专业的判断和分析,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姚惟佳,上海达尧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凭借名校教育积淀出的深厚理论功底,以及缜密的逻辑思维,深受广大客户信任,担任众多知名企业的法律顾问。深耕诉讼领域,执业至今为客户解决棘手案件近千起,特别是在动拆迁、婚姻、继承、房地产、合同等领域具有极高造诣。此外,热心公益,担任沐昕公益机构常务理事,最大限度为百姓争取权益是姚律师的执业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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