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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遗嘱继承,房产该如何过户?

众所周知,房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现实中,法定继承人往往不止一位,彼此间难免发生纠纷。因此,被继承人生前往往会选择订立遗嘱,以明确房屋将来的归属。那么,被继承人过世后,遗嘱继承人该如何凭借遗嘱办理房产过户?近期,笔者处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浅谈一下路径选择与心得体会。

一、公证继承

   司法部于2016年7月5日,废止了《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房产过户不再强制办理继承权公证。此处需要强调,继承权公证并非遗嘱公证。前者是对当事人是否享有遗产继承权的证明活动;后者是对遗嘱人立遗嘱行为及遗嘱内容进行公证。虽然继承房产不再“强制公证”,但实践中,继承人仅凭遗嘱,是无法自行办理过户手续的。

究其原因,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即使有遗嘱,登记部门仍会要求当事人提供全部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这些材料,当事人难以自行取得,需要法律工作者通过户籍摘抄、查阅人事档案等方式调查收集。另一方面,为了避免房产过户引发纠纷,登记部门还会要求法定继承人必须全员到场,对遗嘱效力表示确认,程序较为繁琐。

    因此,为了方便快捷,不少继承人仍会选择进行继承权公证,拿到公证书后径直去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二、诉讼继承

继承权公证虽然方便快捷,但前提是全部法定继承人到场,并对遗嘱效力表示确认。当其他继承人不愿配合或质疑遗嘱效力时,房产过户便会陷入僵局。此时,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继承房产。

近期,笔者代理了一起继承纠纷。当事人有公证遗嘱,但其他继承人仍然不配合过户,无奈之下只能诉诸法院。司法虽然具有定纷止争的终局作用,但诉讼会消耗更多的时间成本,使得矛盾双方陷入“拉锯战”。此时,若能在诉讼过程中达成调解,无疑是最佳方案。一方面,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免去了诉累;另一方面,调解有利于实质化解矛盾,修复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经努力,笔者及合作律师成功促成调解,取得了民事调解书。该案从立为诉前调案件到结案,仅用了三十三天。民事调解书,与生效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其他继承人不配合公证,可持该类文书办理过户。

三、律师提示

    值得注意的是,在《民法典》背景下,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即使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但在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的,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遇到法律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便高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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