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成功案例

以案释法|因配偶私房动迁而配房,是否属于福利分房?

公房征收过程中,他处无房即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是认定同住人的重要标准之一。由于历史原因,私房拆迁后分配公房(拆私还公)的现象不在少数,通常来说,因本人私房拆迁而配售的公房不具有福利性质(享受过托底保障等福利性政策的除外)。那么,因配偶婚前私房拆迁而受配公房,是否属于享受过福利分房?

一、案情简介

涉争房屋,系委托人王姓姐弟(化名)的奶奶留下。多年前,奶奶身体不好,姐弟二人至奶奶处居住并悉心照顾。奶奶感念姐弟的孝顺,遂让二人的户口迁入公房,希望百年之后房屋征收时能够让孙辈分得动迁利益。后奶奶过世,姐弟二人便将公房出租并收取租金,但未及时变更承租人。

近期,公房被黄浦区政府纳入征收范围,谁料多年不见的小叔叔竟然找上门来,说姐弟不实际居住无权分得动迁利益。小叔叔认为自己报出生并居住至成年,系唯一同住人,故将姐弟告上法庭,主张分得全部动迁利益。

姐弟二人平时为人内向、与周围邻居来往甚少,无法有效证明以前的居住情况。这种情况下,姐弟极有可能被法院否认同住人身份,从而失去动迁利益。于是,姐弟急忙找到了上海达尧律师事务所的姚惟佳主任律师团队寻求法律帮助。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姚惟佳、康煜两位律师立刻对案情进行了分析。同住人身份的认定,是分得公房征收利益的关键。本案中,由于公房在征收前处于出租状态,姐弟二人因性格内向无法找到证人证明之前居住情况,同住人身份难以认定。想要分得动迁利益,只有从否定对方(小叔叔)同住人身份为切入点,主张基于公平原则进行分配。

确认办案思路后,两名律师立即开展工作。经调查,住房调配单显示小叔叔曾因私房动迁受配过一套公房。一般而言,拆私还公不具有福利性质。然而,经过进一步深挖,该私房系小叔叔配偶婚前财产,小叔叔并非产权人却成为了被安置对象。换言之,小叔叔属他处有房情形,不符合同住人条件。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否定了对方的同住人资格。依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综合考量涉案房屋的来源、各当事人家庭结构、管理情况、取得福利性质房屋情况及征收补偿利益构成等因素,我方最终分得了远超对方的动迁补偿利益。

三、法律提示

    拆私还公是否具有福利性质,不可一概而论。居民朋友们切勿生搬硬套既往判决,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遇到法律问题时,建议第一时间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请您留言

上海达尧律师事务所

发 送

在线咨询

Online Consul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