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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保险纠纷上诉成功,帮助客户高效理赔

在保险合同纠纷中,公估报告十分重要。保险公司通常会以公估报告的结论,作为拒赔的依据。诉讼中,如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公估过程存在瑕疵,法官通常会采纳公估报告。近期,我所律师办理了一起保险公司依据公估报告拒绝理赔的案件,通过细致分析,主张公估报告在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存在重大瑕疵,进而帮助当事人成功理赔。

一、案情简介

    2021年,某建筑公司投保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项目:意外身故、伤残给付,每人保险金额人民币50万元。保险期间,建筑公司的工人在工地上发生意外坠亡,建筑公司积极、妥善安置了死者家属,并及时垫付了50余万的保险金。相应地,家属签署了《支付委托书》,要求保险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保险金。

然而,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出具了一份公估报告,以事故原因不明为由拒绝理赔。对此,建筑公司急忙找到了上海达尧律师事务所的康煜、朱文韬两位律师,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办案经过

保险公司拒赔的依据,是一份公估报告。一般而言,公估报告由具有公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作出,具有客观性。然而,经两位律师仔细分析,本案的公估报告却存在重大瑕疵。一方面,通过银保监会官网查询,公估报告签名的公估师,没有公估师资格。另一方面,经调查发现,出险后建筑公司第一时间报案,但保险公司委托的公估公司拖延两周才来到现场。公估过程中,公估人员未实际到现场调查,明知被询问人事故发生时不在现场仍执意制作笔录,最终却以原因不明草率结案,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本案维权的关键,在于否定公估报告的效力。对此,原告提交了大量证据,并申请证人出庭。但是,一审却未获法院支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上诉至上海金融法院。

二审期间,律师主张我方提交的大量证据,具有客观性。死亡医学证明书、派出所的居民死亡户籍注销证明,村委会安葬证明,能够证明死者系在工作场所意外死亡。保险公司只是一味地否认,却从未提供反证。高度盖然性,才是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观点,为了让建筑公司尽快获得理赔款、免于诉累,组织了调解。最终,保险公司及时支付了保险金,达尧律师再次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提示

法律事实不同于客观事实,我国民事诉讼采取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法律事实认定的关键,在于举证。如何举证,事关案件的最终结果。

遇到法律纠纷时,建议第一时间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高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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