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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特殊情况无法在被征收房屋内居住,可以认定为同住人

公房拆迁案件中,同住人的认定,是分得动迁利益的关键。一般而言,同住人须符合三个条件,即在被拆迁房屋具有常住户口、他处无房、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换言之,不实际居住的户籍在册人员,若被法院认定为空挂户口,则无法分得动迁利益。然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中亦明确,因特殊情况不实际居住于公房的人员,可分得动迁利益。有基于此,实践中如何从法律的角度理解“特殊情况”,是有效争取动迁利益的关键!

一、案情简介

早年,当事人张先生(化名)与奶奶(承租人)以及两位叔叔同住于本市黄浦区某公房。改革开放后,张先生外出下海经商,后因病返沪。然而,张先生原先的房间被两位叔叔霸占,无法继续回公房居住。无奈之下,张先生只能在附近租房居住。

2023年1月,奶奶过世,租赁户名未作变更。同年3月,公房遭遇征收。于是,张先生找到了两位叔叔,协商动迁利益的分配事宜。谁料两位叔叔以张先生未实际居住为由,拒不协商。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张先生委托了上海达尧律师事务所,决心通过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姚惟佳与康煜两位律师组成办案团队,第一时间调取了动迁协议及结算单,及时保全了动迁款,以防动迁款被转移后判决无法有效执行。

同时,两位律师对案情进行了分析。张先生从小在系争公房报出生,后居住至成年,工作后亦对公房进行装修,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在房屋征收之时,张先生未居住于系争房屋,非因自身原因或他处有房,而是因为家庭矛盾。本案的关键,在于证明张先生无法居住于系争公房,系因家庭矛盾。实践中,家庭矛盾难以通过直接证据证明。为此,我方律师认为,可以通过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来证明张先生与两位叔叔的家庭矛盾。

    明确了办案思路后,两位律师积极进行调查取证。首先,进行户籍摘抄,以证明张先生报出生于系争房屋并居住至成年;其次,走访居委会工作人员,以固定张先生目前在系争房屋附近租房居住的事实;最后,至司法所、派出所调取相关材料,以证明张先生与两位叔叔确实存在家庭矛盾。

庭审中,两位律师积极主张我方观点,法院调查核实后亦表示认可。由于张先生及两位叔叔经济都不富裕,为了各方可以今早分配动迁款、住上新房,法官积极调解。  

最终,各方达成一致,张先生在调解方案达成当月便成功分得了动迁款。达尧律师再次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提示

从本案可以看出,因家庭矛盾在外租房,属于同住人。争取动迁利益的关键,在于如何举证。此外,因居住困难、知青返沪等原因未实际居住于被征收公房,亦可争取动迁利益。

遇到法律问题时,建议居民朋友们第一时间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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