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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包工头,是否属于实际施工人?

现实中,施工单位为了压低施工成本,将建筑工程最终分包给包工头的现象大量存在。包工头是自然人,不具备用工及施工资质,其签订的施工合同往往被认定为无效。此时,包工头若被拖欠工程款,将无法有效获得救济。那么,包工头能否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最上层发包人讨要工程款?

一、案情简介

两年前,李先生作为包工头,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脚手架搭拆合同》,承包了南通某建筑工地的脚手架搭拆、钢管扣件租赁分项。之后,李先生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项目。但是,建筑公司仅支付了先期的270万元,尚拖欠 162万元工程款迟迟不肯支付。

李先生多次催要,但建筑公司却说李先生身为包工头并没有资质,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李先生作为包工头,垫付了人工、设备等费用,若无法回款,将面临巨大的损失。

情急之下,李先生急忙找到上海达尧律师事务所的徐银凯律师团队,决定通过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徐银凯律师会同张秋艳律师组成办案团队,对案情进行了梳理和研判。本案中,虽然李先生无相关建设资质,与建筑公司签订案涉脚手架搭拆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其实际出租脚手架并组织人员对脚手架进行了搭拆,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因此,讨要工程款的关键,在于李先生能否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进而向最上级发包人讨要工程款。确定办案思路后,两位律师积极调查取证,并至最上级发包人中建某局处,调取了《分供方现场进度确认单》、《签证费用承诺函》等材料。

庭审中,我方提交了实际从事了脚手架搭拆工作的证据材料,对方百般抵赖。对此,我方出示了在中建某局处调取的《分供方现场进度确认单》、《签证费用承诺函》,并巧用司法鉴定手段,申请就签署材料与案涉合同印章的一致性进行鉴定。经鉴定,《分供方现场进度确认单》、《签证费用承诺函》确系建筑公司盖章确认,进而固定了我方实际施工的法律事实。

最终,法院认定李先生系实际施工人,支持了其主张工程款的请求。建筑公司为避免最上级发包人承担责任,支付了工程款。达尧律师再次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提示

“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是一个争议的热点问题。实务中,包工头能否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需要结合施工实际综合认定,关键在于如何收集、整理工程管理、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工资发放等各方面的相关证据。

遇到法律纠纷时,建议第一时间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高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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