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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租约未到期因政策遭清退,出租人须承担违约责任

随着城市建设越发规范化,许多出租房屋因违建、安全隐患等因素,被政府责令整改,承租方面临着被清退的窘境。出租方往往借口政策调整是不可抗力,拒不承担违约责任。这种情况下,租客究竟该如何维权,能否追究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一、案情简介

前年,某公寓公司与物业方签订了一份《包租协议》,租赁本市老城厢的一排门面房经营长租公寓。由于看好门面房的地理位置,所以公寓公司一租就是六年,投入了大量的改造成本。

但今年年初,属地街道进行综合环境整治,要求物业方清退公寓及租客。明明签了六年的租约,公寓刚改造完毕对外招租,怎么突然就要清场?此时,公寓公司恍然大悟,原来物业方在出租时隐瞒了该情况,遂向物业方要求赔偿。但物业方却称综合环境整治是政策调整,系不可抗力,不予赔偿。为此,公寓公司找到了上海达尧律师事务所的是轶群律师,决定通过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是轶群律师第一时间对案情进行了分析。双方签署的《包租协议》中,约定租期最低年限不低于6年。据调查,公寓公司签约时,曾要求物业方须提供其与业主之间的相关文件以保证《包租协议》能够如约履行。但《包租协议》签署后,物业方始终欺瞒、不如实提供材料,使得公寓公司基于《包租协议》能够顺利履行6年的预期,投入了大量招租和运营费用。

对此,依据案涉协议约定,物业方应当承担双倍返还押金的违约责任。本案不属于不可抗力,因为不可抗力须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况,而物业方签约时就知晓综合环境整治的政策背景,无法免责。

庭审中,我方的观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该案经一、二审,最终物业方返还了双倍押金,赔偿了公寓公司的损失。达尧律师再次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提示

法律上,不可抗力有三要件,分别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政策调整,一般不认为是不可抗力。但具体到个案,政策调整到底是商业风险,还是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予以免责,不可一概而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遇到法律纠纷时,建议第一时间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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