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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出卖人对产品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事实负有举证证明责任

后疫情时代,一大批涉疫物资纠纷进入诉讼环节,其中口罩熔喷布生产线(熔喷机)买卖纠纷最为多见。究其原因,熔喷机为非全自动设备,产布的质量不仅与机器质量有关,亦与技术调试挂钩。故,买卖双方极易就质量产生争议。

一、案件背景

2020年4月9日,李某、沈某与张某(均为化名)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三人共同成立公司,公司生产熔喷布,生产熔喷布的七条生产线由公司张某购买,公司向张某支付首期货款637万元,其余货款在公司注册成立后再作支付。根据合同约定,生产线用于生产国标KN95口罩所需要的熔喷布、单线日产量300公斤以上。李某、沈某为此按约向张某支付了购买生产线的货款382.20万元。但张某提供二条生产线经数月调试后无法生产出制作KN95口罩所需要的熔喷布,其余五条生产线未作拆封调试。

李某、沈某多次与张某协商退货,但均无果,故两人急忙找到上海达尧律师事务所姚惟佳、康煜律师,决心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争议焦点

接受委托后,两位律师第一时间对案情进行了梳理分析。案涉合同虽名为合伙,但实为买卖,如何证明机器质量存在重大瑕疵,是胜诉的关键。然而,熔喷机为非全自动设备,产布不仅与机器质量有关,亦与技术调试挂钩。

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生产线无法生产出合格的熔喷布的原因,到底是机器质量问题,还是工人的技术水平问题。若是机器质量问题,则无法产布意味着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出卖人必须退还货款;反之,若因工人技术水平问题无法产布,则买受人无法顺利维权、讨回货款。

庭审中,张某辩称,涉案《合作协议书》约定的生产线达标要求为生产国标KN95口罩所需的熔喷布。熔喷布只是生产口罩的原料之一,上述达标要求不是指熔喷布的质量参数符合口罩的质量参数。由于张某已按约提供生产线,生产线已调试合格,已能够生产出符合合同约定的熔喷布,故张某已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没有违约行为。

我方则认为,出卖人对产品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事实负有举证证明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的,由出卖人承担不利后果。首先,张某作为出卖人,没有无直接证据证明其提供的生产线已调试成功并能够正常生产出用于制作国标KN95口罩所需要的熔喷布且每条生产线每日产量达到300 公斤以上。其次,生产线由张某组装而成,张某未提供组成生产线各项设备的生产厂家信息、产品质量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材料,未能举证证明其提供的生产线设备具有合理来源、符合产品质量要求。最后,根据我方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生产线长期存在磨头漏气、超标等需要改进等情况,至2020年6月上旬存在没有生产、测试新模具、没有改善、想升级模具和机器、仓库里的980公斤垃圾布以2万元出卖等情形。

最终,人民法院采纳我方观点,判决张某返还李某、沈某相应货款。达尧律师再次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提示

   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为合同标的物的质量问题,双方产生纠纷的案例数不胜数。在该类件审理过程中,判断标的物的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对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至关重要。由此如何分配标的物质量的举证责任,成了该类案件的重中之重。

遇到法律问题时,建议第一时间咨询专业人士,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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