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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征收主体是否有义务查明被安置人的继承人?

私房动迁夹杂继承的情况,较为普遍。而且,私房产权往往登记为被继承人与部分子女共同有。这种情况下,动迁协议的被征收人,到底是产证上的子女,还是全部继承人?动迁组是否有义务查明继承人范围及继承方式?

一、案情简介

两三年前,本市某老街私房被纳入征收范围,该房屋现登记在张老先生(已过世)及两个儿子名下,为共同共有。

征收公告发布之日时,张老先生已经过世。经调查,张老先生除了两个儿子之外,另有两个女儿。经征询,两位女儿表示不放弃继承,要求参与分配动迁利益。

对此,动迁组将四名子女一同作为被安置对象,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

谁料两位哥哥不服,拿出一份代书遗嘱,要求按遗嘱进行继承,不允许动迁组将两位妹妹列为被安置对象。动迁组解释,遗嘱效力是民事争议,在两位妹妹不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将全部继承人列为被安置人,有利于征收公平及征收效率。

对此,两位哥哥不服,以动迁组不依法订立行政协议为由,向H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征收补偿协议。

若动迁协议被撤销后重新订立,两位哥哥将立刻领走全部动迁款,两位妹妹的动迁利益便无法得到保障。对此,两位妹妹急忙找到了上海达尧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委托宋成诚、朱文韬两位律师参加复议。

二、办案经过

本案的焦点在于,动迁协议的被征收人,到底是产证上的子女还是全部继承人?问题的本质,在于行政征收主体是否有义务查明被安置人的继承人。

两位律师认为,因继承存在多种情形,要求征收人查明情况,存在现实的困难。在此情况下,除明确放弃继承的情况外,将全部被继承人列为被征收对象,并不无不当。

至于遗嘱的效力问题,属于民事争议范畴,与行政复议无关,也无法作为撤销征收补偿协议的理由。

复议机构处理行政争议时,在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合法行政的基础之上,关键在于维护征收补偿法律关系的稳定以及效率。

最终,人民政府支持了我方观点,维持了征收补偿协议。达尧律师再次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提示

对于被征收房屋载明的所有权人死亡且涉及继承的,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如何列明被征收人,相关法律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

征收人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可根据情况,将所有继承人列为被征收人,而无需查明继承事项,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相关继承人可以就补偿所得自行分配或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遇到法律纠纷时,建议第一时间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高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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