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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仲裁条款,破解冻结资金“圈套”

​流动资金对于企业的日常经营来说十分重要,诉讼实践中保全手段经常被滥用,导致涉诉企业账户被恶意冻结,影响日常经营,引起巨大的损失。本案当事人Z公司就遇到了这种棘手的情况。

案件简介

 B公司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将Z公司诉至本市某法院,并申请财产保全,Z公司账户内近人民币900万元被法院冻结。该钱款系Z公司维持日常经营的流动资金,法定代表人心急如焚,立即找到了上海达尧律师事务所姚惟佳主任律师团队寻求帮助。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姚惟佳律师会同何奔康律师仔细研究了涉案的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识破了B公司的“圈套”。

本案中,原告B公司起诉所依据的系双方之间的补充协议,但是,补充协议是在原合作协议的基础上签订的,其内容是对原合作协议的补充,未提及或明确变更的事项,应以原合作协议为准。原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故本案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解决。

经进一步查实,早在2018年,B公司就因原合作协议纠纷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提请过仲裁,当时仲裁庭便已经支持了Z公司,但迄今B公司仍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可见,B公司是刻意隐瞒仲裁条款恶意诉讼,利用法院的财产保全手段设置“圈套”,企图拖延时间,达到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

综上,达尧团队及时向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经沟通后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裁定驳回原告B公司起诉,并依法解除了对Z公司近900万元流动资金的保全。达尧律所有力维护了Z公司的合法权益,再次为企业的日常经营保驾护航。

 

律师提示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仲裁条款。双方合意签署后的仲裁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发生争议,应当向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可径行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待仲裁应当慎重,因为仲裁系一裁终局,裁决作出后再就同一纠纷申请仲裁或起诉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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