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折价款+居住补偿!达尧为弱势女性“撑腰”
女性在一段处于弱势地位的婚姻中,离婚时往往处于非常不利的境地。不仅感情付诸东流,经济上甚至面临被“净身出户”的风险。除了离婚损害赔偿、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外,我国还规定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弱势女性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事人黄女士与郑先生系再婚,婚后双方蜗居在郑先生爷爷留下的私房内,虽不宽敞但也温馨。后来私房被征收,郑先生用动迁款在宝山区购买了新房,双方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本想着日子会越过越好,但夫妻感情却出现了裂缝。由于婚前缺乏充分的了解,郑先生性格暴躁的缺点逐渐暴露,经常对黄女士恶语相向,甚至俗言秽语。黄女士为了家庭选择隐忍,但郑先生却变本加厉、没有一丝悔意。实在不堪忍受的黄女士选择了分居,在外租房生活。
黄女士十分担心,其一宝山区的房子是用拆迁款购得、登记在丈夫一人名下,担心净身出户;其二分居未满两年,担心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其三经济并不宽裕,担心离婚后面临生活困难。但黄女士对郑先生的行径实在忍无可忍,决心要坚强一次,毅然找到了上海达尧律师事务所康煜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二、办案经过
本案通过诉讼方式离婚有诸多难点,但康煜律师仔细分析案情后逐一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
首先,虽然分居时间不满两年,但婚姻存续期间郑先生长期对黄女士进行辱骂,从未道歉、毫无悔意,对黄女士精神上造成了严重伤害。律师可以凭此向法院主张“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其次,私房被征收时,黄女士是作为郑先生配偶随迁的,动迁款无疑是夫妻共同财产。宝山区的房屋虽只登记在郑先生一人名下,但却是动迁款的转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后,黄女士无房,租房居住后经济上确有困难,可向郑先生主张居住补偿。
法庭上,康煜律师充分论证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对郑先生名下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主张居住补偿。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全部诉求,除准予离婚、支持黄女士获得房屋折价款外,判令郑先生额外支付居住补偿两万元。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是我国规定的离婚三大救济制度之一,但实践中经常被忽视。康律师依法主张的居住补偿,性质正是离婚经济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上述司法解释于2020年12月29日废止,但其法律的人文精神在《民法典》中被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