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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尧律师巧妙化解客户巨额债务风险

       市场经济中机遇往往伴随着风险,做生意难免会发生纠纷。随着法治建设日益完善,商主体的法律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宁波某贸易公司就因口罩买卖纠纷,将金华某口罩厂诉至法院。而案外人郑先生,却因曾经的投资行为被卷入了这场诉讼。
一、案情简介
       郑先生是浙江某公司的老板,为提高口罩产能抗疫,曾发起设立了口罩厂,后因经营调整,依法转让了全部股权。谁知贸易公司揪着发起人股东的身份不放,以公司人格混同为由,将郑先生的公司列为本案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标的额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若真被判承担连带责任,作为原股东的郑先生将面临具大的债务风险!收到法院传票后,郑先生急忙找到了上海达尧律师事务所朱豪律师寻求帮助。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朱豪律师对案情进行了深入研究,认为口罩厂败诉的可能性很大。对郑先生来说,当务之急是在法律层面与口罩厂划清界线。
       朱律师急人所急,第一时间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首先,通过查阅公司章程,确认我方出资认缴期限未满,不存在到期未出资或瑕疵出资的情形。其次,通过调取工商登记档案,查明我方与口罩厂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重叠交叉再次,核查我方和口罩厂的账户明细,确认两家公司财产独立,不存在异常交易。最后,通过调取房租协议、房屋产权证、记账凭证、电费缴纳记录、增值税发票,查明我方和口罩厂的生产经营场所分开,彼此独立经营
       法庭上,朱律师凭借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成功论证了我方与口罩厂之间人员独立财产独立业务独立,不存在人格混同。法院充分采纳我方观点后,判决郑先生的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三、律师提示
       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但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中股东对责任的承担以有限责任为原则,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为例外,旨在矫正有限责任制度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对债权人保护的失衡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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