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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做离岗前体检违法!跨国企业被判赔偿

       职业病防治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劳动者用汗水为企业创造财富、为社会创造价值,所以企业应当尊重、爱护劳动者,承担起职业病防治的社会责任,让劳动者流汗不流泪。
一、案情简介
       胡女士因能力出众、经验丰富,被某大型跨国公司相中,负责核电站项目的运行维护工作。入职多年以来,胡女士始终勤勉尽责,得到了周围同事的一致好评。但近日,公司却突然通知胡女士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要求其从即日起开始休假并尽快完成交接手续。
       胡女士不知所措,但仔细一想,原来其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掂量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划算,便动起了“卸磨杀驴”的歪脑筋!公司罔顾胡女士近十年的辛勤付出,在利益面前对劳动者的贡献视而不见,这样的做法实在让人寒心!虽然用人单位作为大型跨国企业十分强势,但胡女士相信法律是公平的,于是急忙找到了达尧律师事务所康煜律师寻求帮助,决心提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康煜律师仔细查阅了胡女士的劳动合同,发现用人单位作为大型跨国企业,其人力资源部门在劳动合同内容的合规方面做得十分规范,且已经足额支付了经济补偿金,要从合同条文中寻找瑕疵十分困难。
       但是,凭借丰富的劳动案件办理经验,康律师很快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职业病防治。胡女士不同于一般劳动者,其从事的工作是维护核反应堆的正常运行,工作环境具有被辐射的高度危险性。经查证,公司只对胡女士做了简单的辐射剂量检测,始终没有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这种做法是极端不负责任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离岗前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仲裁过程中,康煜律师直击跨国公司要害,即未经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得终止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最终,仲裁员支持了我方观点,裁定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须向胡女士支付赔偿金人民币二十一万余元。
三、律师提示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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